心理學,  自我成長

正義的邊界在哪?解析大眾對「加害者家屬」的情緒投射與連坐心理

 

那一夜之前,他們和所有家庭一樣。餐桌上還留著沒收的碗盤,電視播著沒人專心看的

新聞,有人在滑手機,有人準備隔天的工作。生活沒有預兆。直到一通電話,或一則

突如其來的新聞快訊,把日常從中間撕開。從那一刻起,時間分成了「之前」與「之後」。

他們沒有做出任何選擇,卻被迫走進另一種人生。犯罪行為也許發生在某個瞬間,

但家屬的人生,從那一刻開始被永久改寫。

命運在一夜之間斷裂,而他們,只是站在斷裂處的人。

連坐污名——當關係成為原罪

在社會心理學中,Erving Goffman 提出「連坐污名(Courtesy Stigma)」的概念,

用來描述一種現象——污名不只附著在行為者身上,也會像傳染病一樣,蔓延到與

其有關係的人。

加害者家屬,正是這種污名最直接的承接者。

在公眾的視角裡,「你和他是家人」這件事本身,就足以構成一種道德懷疑。

社會在面對恐懼時,會本能地尋求控制感。而當真正的加害者已被拘禁、審判或隔離,

憤怒仍然需要出口。於是它轉向了更容易接近、卻同樣無力反抗的對象——

父母、配偶、家人。

「是不是你沒教好?」「你真的什麼都不知道嗎?」「你難道沒有責任嗎?」

這不是理性的推論,是一種集體情緒的代償機制。

從古代的族誅、連坐,到現代網路上的獵巫文化,人類對「連帶責任」的迷戀,

從未真正消失。

在台劇《我們與惡的距離》中,李曉明的家人所面臨的,正是這樣的處境

他們沒有參與任何暴力,卻必須承擔整個社會投射而來的恐懼與憤怒。

當關係本身被視為原罪,個體便失去了被獨立理解的可能。

回溯偏誤——困在「如果當初」的自責循環

在事件發生後,加害者家屬最常經歷的,並不是對加害者的憤怒,而是對自己的

反覆審判。心理學將這種現象稱為回溯偏誤(Hindsight Bias)人在知道結果之後,

會誤以為自己「早就該知道」。

於是過去十年、二十年的生活細節,被一一翻出來檢視。一句冷漠的話,一次情緒失控,

一個曾被忽略的小徵兆,都被重新詮釋為「早就存在的警訊」。

這裡存在一個殘酷的心理陷阱,承認「我無法控制另一個人的人生」,比承認「我有錯」

更加令人恐懼。

因為前者意味著世界是不穩定的,而後者至少還保留了一種全能幻覺:如果我當初做得

更好,一切或許可以避免。

原本是一種求生本能的心理機制,卻在反覆運作中,逐漸轉化為自我毀滅

而在這個過程裡,我們必須釐清一個關鍵立場:

我們追溯原因,並不是為了指責別人,而是為了反思自己。

這種反思本身,是人類在巨大衝擊後,試圖重建秩序的方式。

去個人化——被標籤吞噬的生命主體

事件發生後,加害者家屬常會經歷一種深刻的身分斷裂。心理學稱之為去個人化

De-individuation)當一個人不再被看作完整的個體,只剩下一個標籤。他們

不再是某某人,是「那個人的家屬」。名字被消音,臉孔被模糊,生活被簡化成一段關係。

社會對他們有一套隱形的規範:不能笑,不能穿得太好,不能過得像個「正常人」。

彷彿只要他們還在呼吸、還在生活,就是對受害者的一種冒犯。

當一個人被簡化為標籤,他的恐懼、疲憊、悲傷,便失去了被承認的空間。

代理羞愧與次級受害——隱形的心理刑期

許多加害者家屬長期承受一種名為代理羞愧(Proxy Shame)的心理狀態。

他們為他人的行為感到羞愧,即使理性上清楚知道,責任並不在自己身上。

這種羞愧往往伴隨生理反應:慢性焦慮、失眠、解離、身體化症狀。

更殘酷的是,事件之後的制度與社會反應,往往構成次級受害(Secondary Victimization)

法律程序的反覆訊問,媒體的追逐與曝光,社群媒體上的辱罵與私訊攻擊。

法律扶助基金會(LAF)多次指出,刑事案件家屬在法律與心理層面,本身就是需要被保護

的群體,卻長期處於制度縫隙之中。他們沒有刑期,卻像是在服一場無期限的心理刑。

家屬的失語: 加害者家屬既不是案發時的當事人,也不是法律定義下的直接受害者。在偵查

不公開的原則下,他們往往是最後知道真相的人,卻是第一波被社會輿論衝擊的人。

權利真空: 他們沒有法律地位去申請特定的心理諮商補助,也沒有專門的社工體系對接。

當大眾高喊「正義」時,這群人正被擠出法治的保護網外。

「代理責任」與「知情不報」的恐嚇

LAF 的實務經驗觀察到,家屬在面對警方調查或媒體包圍時,常處於極度的法律無知與

恐懼中。

恐嚇式審問: 社會輿論常預設「家屬一定知情」或「家屬是共犯」。這種壓力會轉化為

偵查過程中的心理威脅,讓家屬在缺乏法律代理人的情況下,承受了超出法規要求的

協同義務。

強制表態的成本: 法律要求誠實,社會要求道歉。當這兩者衝突時,家屬的每一個字

都可能成為未來民事賠償或社會排擠的導火線。

心理層面的「次級受害」(Secondary Victimization

LAF 曾在關於 修復式正義 (Restorative Justice) 的推動中強調,加害者家屬的心理創傷

往往源於「體制的不友善」

污名化的行政過程: 到監獄探視時的眼光、在法院候審室被媒體圍堵的混亂。

支持系統的斷裂: 即使是社福團體,有時也會因為擔心「政治不正確」或得罪被害者團體,

而對加害者家屬的求援保持距離。這種「不敢幫、不能幫」的現狀,正是 LAF 所指出的

制度性缺陷。

經濟權利的剝奪

加害者家屬往往還面臨現實的生存危機。

  • 連帶賠償的壓力:雖然法律上有「債務不負連帶責任」的原則,但在實際生活中,

加害者的房產被封、帳戶凍結,往往直接導致同住家屬(如老父母、年幼子女)

流離失所。

  • 工作權的喪失:因為「認識那個人」,家屬被公司要求自動離職或遭遇職場霸凌。

這在法律上是歧視,但在現實中卻難以舉證與求償。

 

模糊的哀悼——不被允許悲傷的喪慟者

心理學中有一個概念,稱為剝奪性哀悼(Disenfranchised Grief)——指的是那些

不被社會允許、不被承認的悲傷。加害者家屬往往經歷雙重失去。

他們失去了原本認識的那個親人,那個形象被事件徹底摧毀。同時,他們也失去了原本的

社交世界。

然而,他們的悲傷不被允許。因為社會認為:只有受害者家屬,才有哀悼的資格。

在「正義」的語言之下,一整個族群的情感被集體沒收。

結語:從標籤中奪回人性——理解的必要性

理解加害者家屬,並不等於原諒任何犯罪行為。心理學清楚區分兩件事:行為責任,

與情感連帶。真正進步的社會,是看我們是否有能力,在悲劇之後,仍保留對人性

的理解。修復式正義的核心,不是殘酷,而是理智。

而當我們回頭追溯原因時,也並不是為了指責別人,是為了反思自己在恐懼與

憤怒之中,我們是否也曾不自覺地,把石頭丟向了最容易受傷的人。

真正的強大,不是否認深淵的存在,是當我們看過惡的深淵之後,仍選擇看見那些

在深淵邊緣掙扎的無辜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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